2021-12-17 来源:浙江高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17 生效日期: 2022.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应当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不服温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发生在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发生在宁波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发生在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不服宁波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立案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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